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6-05-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0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银龄健康工程,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切实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服务网络
(一)拓展居家社区服务。实施老年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升老年人主动健康能力。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推广 “基本服务包+个性化服务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优化失能老年人“健康敲门行动”,为 65 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免费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在少数民族农牧民聚集地和边远地区推广以巡回诊疗车为载体的“流动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民族地区医养结合服务覆盖面。
(二)扩大机构服务供给。以老年人口数量和需求变化为导向优化医养服务资源配置,引导有条件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扩建医养服务设施。鼓励大型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养服务集团化、连锁化发展。
二、加强质量管理
(三)强化质量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医养结合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质量控制。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养结合机构要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管理工作。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牵头单位要加强业务支持、督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标准规范。
(五)促进质量共治。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分别符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建筑和消防等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推动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
三、提升服务质效
(六)优化团队服务。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支持药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公共卫生医师等加入服务团队,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合理用药等指导,最大限度维持或改善老年人功能状态,提高生活质量。
(七)完善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合作共建、协议托管等形式开展合作。养老机构要主动对接所在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机构,协商确定合作内容及费用。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或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建立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联动转介机制,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 医养结合”,开展远程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与企业等依法依规合作开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精准对接有医养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通过线上“点单”、线下上门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
(九)发挥中医药优势。强化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衔接,推进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向农村、社区、家庭下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等活动。鼓励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中医特色老年健康管理服务,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中医药服务。
四、强化队伍建设
(十)壮大服务力量。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政策,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医疗、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通过人才柔性引进、退休人员返聘等方式,拓宽医养结合人才引进渠道。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其工作业绩作为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知识技能培训。
(十一)拓展培养培训。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
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鼓励相关高校加强老年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人才培养,支持老年健康服务机构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紧密型医联体进修。省级医养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要加强产教融合、医教协同,每年至少培训医养结合服务师资、骨干 2000 人次。
五、保障服务安全
(十二)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医养结合机构要开展入住老年人的入住评估和在院期间动态评估,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予以处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学习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识别、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老年人用药管理制度,加强用药监测指导。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医养结合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十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民政等监管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无执业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加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力度。
(十五)做好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民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养结合机构要按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并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六、推进产业发展
(十六)发展医养康养产业。积极培育医养健康特色企业和产业基地,推动形成产业链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丰富特色康养旅游产品,依托阳光、温泉、森林等特色资源做强医养康养产业,打造四川医养康养品牌。
(十七)促进医养产品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医工协同发展,研发老年人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康复辅具等产品。完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进可穿戴设备、健康监测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
七、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医养结合项目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对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的县(市、区)和机构予以适当倾斜,推动优质医养资源下沉和均衡配置。民政部门按规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十九)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 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拟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参照公立养老机构政府定价或自主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强化保险支持。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统筹保险产品与健康服务,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 川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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