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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民族成份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将纸质资料交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