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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攀仁征决字〔2021〕第3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本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对辖区内危旧房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辖区居住条件,改善城市面貌,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

二、征收范围:原蔬菜公司地块云山路2号附1-27、土城街145号附1-5、土城街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49号、151号、153号、155号、157号、159号等范围。

三、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公示期满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七、禁止实施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

八、权利救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仁和区大河南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原蔬菜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1年615

 

 

 

 

 

 

 

附件

 

仁和区大河南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原蔬菜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仁和区大河南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原蔬菜公司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办发〔2017〕28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仁和区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攀仁府办〔2017〕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征收法律依据)的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时,可作为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房屋价值或评估价值是指按照征收法律依据规定,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认定的价值。

第四条 本方案在项目的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方具有实施效力。

第二章 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拥有权属证书的被征收房屋(以下称有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

有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贴。征收人按13元/㎡.月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00元/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家补助费;征收人不再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房源。

基于对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维护考虑,选择此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须提供另外拥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能满足人均住房标准、且其每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产证明文件。

    (二)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根据(攀办发〔2017〕28号)文,应以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

(1)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市区(不包括两县区域)范围内选择购买商品房或自购二手房。征收人在被征收人选定置换房屋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购买商品房的,其征收补偿安置结算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办发〔2017〕28号)文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40%的补贴,新购商品房的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新购商品房价值的40%给予补贴。该40%的补贴步骤具体为:首先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贴;选择现房的再给予30%的购房补贴(其中选择购买期房的,先补贴20%,后凭购房纳税凭证领取10%)。

(2)回购商品房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仁和区政府已有的商品安置房 范围内选择购买房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按3393元/㎡与征收人进行结算。征收人在被征收人选定置换房屋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其征收补偿安置结算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办发〔2017〕28号)文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再给予40%补贴。

2.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的,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人按不低于50㎡的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再按攀办发〔2017〕28号文件,按50m2产权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后,给予40%的补贴。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以13元/㎡.月的标准计发,若每月过渡费总额不足700元/户的则按700元/户.月计发,一次性计发12个月过渡费。

4.搬家补助费:按1200元/户标准给予搬家补助费。如因征收人原因未提供现房安置的,再计发一次。

5.产权办理:被征收人产权办理涉及的维修基金、税、费自行缴纳,其办证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抵扣后,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三章 单位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第六条 单位产权房屋由征收人按评估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单位产权房屋涉及承租人个人装修的,按装修补偿标准补偿给承租人。

第四章 个人自搭建部分的补偿

第七条 对个人自搭建部分的补偿,按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和区<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2012〕100号)文补偿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进行补偿。

第五章 有租赁关系房屋的补偿

第八条  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对有租赁关系房屋对租赁户的补偿安置,由征收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其涉及租赁户的事宜,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商业)的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安置,并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办发〔2017〕28号)文件执行政策性补贴、政策性补助、奖励等。按照该文件精神,其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协商选择。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停产停业损失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月×3个月的标准计算后进行补偿。

第七章  装修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按照《仁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若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补偿有异议,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不影响房屋征收的实施。

第八章   房屋拆除

第十一条 为确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原则由征收人选择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章   搬迁奖励

第十二条 提前签约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公示期满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150元/㎡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时间段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100元/㎡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提前搬迁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300元/㎡领取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200元/㎡领取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仓储、企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每平方米200元予以奖励,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仁和区大河南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原蔬菜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

 

附件: 仁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

 

仁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

设施名称

补偿要求的条件

单位

单价(元)

地面装修
补偿

实木地板、花岗石地板

150

水磨石(地板砖)镶铜条

100

水磨石地板

90

地板砖等

60

地板胶

30

水泥地坪

25

墙面装修补偿

精装房屋、墙面装饰隔热吸音材料处理

100

墙砖

60

乳胶漆、仿瓷涂料、墙纸

50

普通涂料

20

室内装修门窗

实木门(包含实木门及门套等)

800

仿实木门(包含门及门套等)

500

塑钢门

400

塑料门、铁门

300

铝合金门、窗

180

窗套、门套

150

塑钢窗

150

不锈钢防盗栏

140

钢窗

90

铁窗、铁防盗栏

70

木窗

30

室内

装饰架、衣柜、壁柜

200

实木、装饰玻璃等

150

石膏等

50

铝塑扣板

50

墙裙

50

石膏、地砖等线条、踢脚线

m

20

水泥踢脚线

m

10

木质、石膏阴角线

m

10

厨房
卫生间

花岗石、磁砖等洗漱台、花岗石灶台板等

500

水泥洗漱台、水泥灶台等

300

水泥地坪或设施不全等

200

太阳能

设施

平板太阳能、煤气热水器(含管道和辅助设施)

500

电热水器、真空太阳能(含管道和辅助设施)

1500

电话移机

住宅

100

非住宅

158

空调移机

挂机      

300

柜机

360

有线电视迁装

 

500

宽带迁装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