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区水利、水产、水土保持和农机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区水资源、水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制定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负责权限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水资源费的征管工作。
(三)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办法和标准,推广节水技术;编制全区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和全区江河的综合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工作;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在湖泊、河道设置排污口的审批工作;负责利用湖泊、河道水域设置旅游点的审批工作;审定在江河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建设等经营活动。
(五)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乡镇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六)负责行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农机行业的供水、水产、水土保持、农机、地方电力及多种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指导县(区)水利、水产、水土保持、农机、地电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
(七)编制、审定中型、小(一)型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中型、小(一)型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初审转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江河、河口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区防洪工作;主管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贯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利工程防汛责任制,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利工程防汛工作。
(九)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总装机容量小于0.5万千瓦,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不跨区的输变电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主管全区地方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地方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主管全区水产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和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组织、指导全区鱼苗、鱼种生产;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和境内检疫工作;负责渔药、渔饲料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渔船、渔港的安全监管和渔业水域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渔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事案件;负责权限范围内渔业船员的考核和渔业船舶的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重大水土保持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水利、水产、水土保持、农机、地电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规程和规范;指导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行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区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农机产品及零配件区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制造业、修理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指导全区机耕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负责全区重要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的防洪抗旱调度工作;承担全区农业综合开发、世行贷款项目中水利、农机建设方面的工作;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