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要求和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内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创建、辅导、整改、申报、初评、省检、公告或推荐、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创建
申请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主体应是该景区建设管理者或经营者。拟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应书面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创建申请,并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其三个评分细则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需制定专门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辅导
旅游景区拟订创建计划或方案后,应向所在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辅导。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景区实际情况组织或报请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和评定检查员赴景区实地辅导,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整改
旅游景区应根据实地辅导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报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四、申请
旅游景区自检、自查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达到拟申请等级评分标准的,可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创建方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整改方案及情况说明。申请形式采取网上申报和文字申报并行(网上填报材料请登陆http://www.scta.gov.cn/web/main.jsp?go=news&pid=842)。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指导和培训辖区内旅游景区的具体申报工作。
3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制定创建计划一年后,方可申请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4A级旅游景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以上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五、初评
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收到旅游景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检查评定组对申请景区进行检查。评定组成员由省级或当地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的检查员担任,可由市(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非被检景区的A级旅游景区等机构的检查员组成,一组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对检查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旅游景区,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向上一级评定机构推荐。
旅游景区应落实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时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省检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3A、2A、1A级旅游景区的检查评定和5A、4A级旅游景区的检查推荐工作。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委托条件成熟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2A 、1A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检查。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受委托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已获得的评定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出现违规操作的,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评定检查工作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评定组承担,评定组成员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的检查员担任,一组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省、市(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非被检景区的A级旅游景区等机构的检查员应有一定比例。现场检查评定不形成最终结论,检查评定组将结果报相应的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评定检查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创建景区所在市(州)旅游局领导主持。
1.主持人介绍评定组成员。
2.创建单位介绍创建方参会人员。
3.创建单位汇报创建情况。
4.市(州)旅游局介绍辅导和初检情况。
5.评定组组长宣布此次评定、检查活动的范围、目的、依据和程序。
6.确认末次会议时间。
(二)现场检查
评定组以国家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为依据,对照现场各项目计算打分,对于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或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应做详细地咨询和记录。
(三)抽样调查
现场发放“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收集旅客对景区的满意度,并计算打分。
(四)资料审核
在审核中应查阅以下资料: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文件、达标证书、工作记录、培训记录、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记录等。
(五)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创建景区所在市(州)旅游局领导主持。
1.评定组通报检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意见。
2.创建单位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3.创建景区所在地政府及市(州)旅游局表态。
七、推荐或公告
达到5A、4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3A、2A、1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有2A、1A级旅游景区委托评定权的市(州)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景区质量等级后,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
八、复核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或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方式进行处理。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