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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须知
www.screnhe.gov.cn   发布时间:2008-03-27 17:29:42    来源: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仁和区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须知

 

一、法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入市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二、申报条件:
   (
) 、申请从事粮食(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不含大豆、食用油脂、油料)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
、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
、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三、申报材料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资信证明;
(
)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证明;
(
)检测、保管人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仅限新设企业)。
(六)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购销情况年报。
 
四、办理程序
1
、仁和区粮食局业务科受理
2
、资质审查
3
、审查意见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4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公示。
  
五、办理时限
  
仁和区粮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公示;认为申请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事项
 
依据《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及《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粮发[2004]31号)的相关规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联系方式
   1
、联系电话:(08125108243

2、投诉电话:(08125108242

3、部门网站:仁和区粮食局公众信息网
八、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和要求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仁和区粮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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