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2、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配套方案,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权,制定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劳动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3、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依照法规和政策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分类制定劳务输出和本区就业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涉外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划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待业标准,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指导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落实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争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建立劳动预备制度,执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负责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4、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区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招待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组织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分配政策;核准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作、生育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度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伤和职业病及特殊工种的认定,负责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批。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汇总和住处工作,组织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全区县级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审核、支付和县级以上和高级知识分子住院床位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6、指导全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的工作;
7、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做好全区农村劳开发工作和农民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