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 年4月 5日以国务院令第492号令发布,将于2008 年5月 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 http://www.panzhihua.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目录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将在2008年2月底前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公示。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 年 5月 1日起,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