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文件
攀仁府〔2007〕106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街办: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十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区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区长外出时,应向区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区长报告,其工作由区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区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区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区长、副区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区长需要向区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区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区长负责处理。副区长处理的紧急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及区长、副区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副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主要指示和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同志、社会各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区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区国民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必须以区统计局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向社会公布的区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人武部领导到会指导。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涉及经济、社会等全局性工作以及区人民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分析全区社会和经济形势,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公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和区总工会领导到会指导。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析全区社会和经济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五、讨论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七、研究全区重大资金安排;
八、统筹安排全区性重大活动;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及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十、通报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实行每周例会制,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涉及议题的单位必须按时到会,议题结束后即离开会场,不陪会。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奖惩、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区人民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纪要,会议主持人签发,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就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由办公室主任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没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的议题以及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讨论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修改意见修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第三十三条 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提前7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务开支。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加的以省、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会后三天内书面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并抓好落实。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区性的重大工作事务,应报请区委审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区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分管区长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区委、人大、政协的分管联系领导形成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及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要事先征求区委分管联系领导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应事先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区委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区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同区委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总结。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区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审核。
第四十一条 乡镇提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乡镇应直接与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商解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各乡镇、各工作部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请示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属单位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越级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工作事项情况通报制度,人、财、物管理制度等。
第八章 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研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区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原则上由区政府召开会议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分管区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根据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内容,区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其通报工作。坚持区政协领导参加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主动提交区政协协商制度、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区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邀请或委托区政协有关领导或委员调查研究,征求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对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区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原则上由区政府召开会议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分管区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对区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和座谈会、检查活动,根据视察、调研和座谈、检查活动的内容,区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
第五十条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及时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虚心听取离退休老同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乡镇、街办及其部门有权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府发〔2004〕19号)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凡不按办文程序报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办公厅、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发送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输入微机网络,加盖公文处理签,送分管副主任签署拟办意见,然后由机要室根据分管副主任意见,分送区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署的意见,负责督办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先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室进行登记,然后按程序办理。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办公室机要部门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区长应送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批示件的管理,不得随意印发。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区长签发。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
第六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各类公文,由乡镇长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向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要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名义,不要用党委或党组、党支部的名义。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业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工作简报,不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区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和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裁定;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的,提交区长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区对口部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区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于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在我区的对口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属审批类文件的在时限内完成,急件要在当日内报送分管区长,并将办理的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属一般类文件,在办公室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部门代拟稿外,一般由办公室秘书科按照规定负责拟稿。重要文件的拟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主持,组织专人起草。文件拟稿完毕后,报分管区长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凡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文件,在一周内印出并送达,重要文件,在三天内印出并送达,急件应在当日内印出并送达。
第十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在区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活动外,区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内企业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区内企业确需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以及接待、检查、仪式等活动,原则上提前三天,将会议或活动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拟请参加的省、市领导和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区领导名单,以及需区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书面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区长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乡镇的会议或活动,区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六十九条 接待工作实行分层次负责制度。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省、市政府领导,区人民政府邀请的省、市领导以及外地省、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接待。凡是市级部门领导到仁和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区属部门对口负责接待。
第七十条 招待副省级以上的领导、市级领导及随行人员,餐标、酒、陪餐人数按照规定安排。
第七十一条 接待用餐安排实行填报单制度。区长或副区长需安排接待用餐,由秘书填写用餐报告单,写明接待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安排。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负责的接待用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填写用餐报告单,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通知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办理。
第七十二条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赠送礼品,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原则上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采取报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区长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十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掌握接待标准和接待程序,做到规范有序。
第七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到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在事前向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外出应提前将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内容、行止日期、在家主持工作领导姓名等情况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通报有关领导同志。
第七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外事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区长审批。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七十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归口承办,综合协调的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七十七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区委交办的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决定落实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查办件;
五、市、区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 督促检查的方式:
一、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督查计划,逐项督办落实。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督办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根据内容分解任务,确定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以《督办通知单》发送各承办单位,实施督促检查;
三、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需要督办的,由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填写《领导交办事项通知单》,明确办理要求,交承办单位限时办理。领导同志批办的一般事项8小时内、急件4小时内送达承办单位;
四、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定期催办。涉及交办部门较多、较为复杂和难以提出时限要求的,督查室应一周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急办事项及时办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对未按督办、交办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部门或承办人,发出《提醒通知单》提醒办理。3次提醒仍未办理的,按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承办部门对督办、交办事项,应按要求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做出说明,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第十二章 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需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有关省、市垂直单位或驻区单位也可纳入目标管理。全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集体领导,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按分工负责审定部门的目标,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十条 目标制定的一般程序是:目标制定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强化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积极进取、争先创优、便于操作的原则。目标体系分为公共目标、主要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目标。目标制定和分解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目标制定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目标任务。目标下达后,实行层层签订、逐级考核。
第八十一条 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目标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调整,由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下达调整通知。区人民政府临时确定纳入目标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编制补充目标下达实施。
第八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进行监控,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单位对自身承担的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自我监控,并做好对下级单位目标运行情况的监控。
第八十三条 责任目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考核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区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政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