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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仁府〔2007〕30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www.screnhe.gov.cn   发布时间:2007-12-28 15:41:20    来源: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文件

 

 

                  

                           攀仁府〔20073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街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5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按照国务院、省、市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依法推进我区地方志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学习,切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

《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作用、管理职能、编纂出版、经费保障、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益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极其丰富,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又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的行政法规。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区志续修工作和日常性资料的搜集、整理。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区地方志办公室要集中组织学习《条例》和加强地方志编修、研究和利用工作,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依法开展好区志续修和年鉴编纂工作。

二、严格审批环节,高质量完成第二轮区志续修工作

在这次区志续修工作中,各修志承编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区地方志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搜齐、搜全原始资料,建好资料卡片,高质量编写资料长编。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把好质量关,认真审查本部门和各承编单位资料长编初稿,精考细研,反复修改。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建立审查验收标准制度,认真审核资料长编,对资料不全、事实不清、数据不准、未建资料卡片的,要退回重修;要按照地方志编纂原则,适当吸收政治、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区志总纂和审核;要创新工作思路,在志书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上下功夫,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突出仁和区域特色,力修“信史”、“良志”。

三、强化制度保障,确保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的修志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工作条件,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按《条例》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按照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的要求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工作条件到位”。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建立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区地方志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要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和管理,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方志业务培训活动,在全区建立一支敬业乐业、志德高尚、治学严谨、业务精良、相对稳定的方志工作队伍,为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各乡镇、街办、各部门地方志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由区地方志办公室拟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办审定。区委目标督查办、区政府目标督查办、区地方志办公室将对与区政府签订第二轮修志工作责任书的120余个单位的续志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确保高质量完成区志编纂工作目标任务。对未按时在20076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提供资料长编任务、严重影响第二轮修志工作进程的,将适时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同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对其单位按不合格论处。

在第二轮区志续修工作中,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资料搜集、长编编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心修志人员,支持修志工作。对在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奖励。

四、创新用志思路,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既有“资治、存史、教化”的历史功能,又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地方志书权威性高、可信度强、信息量大,充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仁和区历史悠久,地方志资源丰富,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普及群众读志,面向社会用志”活动,采取建设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开发地方志资源,拓宽社会用志途径,繁荣方志事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附件:《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

 

 

 

 

 

 

 

 

二○○七年四月二日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地方志  贯彻  工作条例  通知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4日印

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委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主办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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