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攀仁府办〔2008〕77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仁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部门,街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攀府函〔2007〕76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保险费征收政策的调整:
(一)单位职工的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2008统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900元。
(三)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每人22832元。
二、个人帐户划账基数、系数的调整:
(一)个人帐户的划帐系数:从现行的0.03调整为0.015。
(二)个人帐户记帐基数:按现行月工资、退休金(养老金)标准执行,如本人月工资、养老金(退休费)低于711元的按711元计算,高于2667元的按2667元计算。
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标准、共付段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
(一)“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
50岁及其以上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在异地急症住院的,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0元;传染病患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按一级医院的标准执行;各种恶性肿瘤、肾移植、血液(腹膜)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患者,在备案居住(工作)地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降低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二)共付段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现行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2.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原规定不变。即: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50岁以上80%)﹢病员出院结算时的实足年龄×0.2%﹢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50岁以上80%)﹢病员出院结算时的实足年龄×0.2%﹢2.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50岁以上80%)﹢病员出院结算时的实足年龄×0.2%。
(三)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调整为40000元。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5元,其中统筹基金缴15元,个人缴30元。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保 城镇职工 政策 调整 通知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